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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一男子凌晨尾随他人抢劫手机 获刑三年

更新时间:2026-08-10点击次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无为县一男子何某某凌晨尾随他人,抢劫一部手机后逃离现场。日前,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张某酒后独自一人步行返回住处,走到镜湖区中山桥(步行街一侧)时,被告人何某某看到被害人张某独自行走,遂尾随被害人张某,并从被害人身后上去,将被害人撞倒在地,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扭打。后被告人何某某将张某掉落在地上的手机捡起后逃离现场。

当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将该手机以470元的价格售卖。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9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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