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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10
点击次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娄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9年 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饮酒后在芜湖市弋江区南瑞小区的一家汤包馆店内倒地不起,于是店员向警方求助。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弋江派出所民警江某接警后,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宦某、骆某赶至现场处置。江某等人表明身份后,劝说娄某某离店回家。劝解过程中,被告人娄某某两次伸手推掐江某颈部,并挥拳多次击打江某、宦某、骆某,直至其被民警控制住,江某口腔受伤。随后,娄某某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了民警江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强 李燕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孙芮